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村**。2015年5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受“长毛”指使,窜至我市西区星汇国际公寓4楼空中花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小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68克)给蒲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黄某某处缴获人民币200元及手机1台,从蒲某处缴获上述毒品1小包。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廖文文
二О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1册;
4、视听资料1份;
5、扣押的手机1台等物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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