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5********,高中肄业,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6日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0.1克左右毒品冰毒贩卖给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瑶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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