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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同日转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0时许,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帮忙购买200元毒品,黄某某同意并要求付50元辛苦费。尹某某同意并立即通过微信向黄某某转帐300元。当天18时许,黄某某在雷州市北和镇和家村附近将1小包海洛因毒品交给尹某某,当场又收取l00元辛苦费。双方交易完毕后,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黄某某,缴获黄某某现金100元、手机1部,接受尹某某提交的可疑毒品1小包。经称量与鉴定,该1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12克,检出含有海洛因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毒资、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人口信息材料、归案情况说明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海洛因0.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达智

检察官助理:陈明娟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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