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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5〕3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5******,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初中文化,住遂溪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肺结核),于201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遂溪县**镇**废弃房屋内,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1小包,获得赃款人民币30元。交易完毕,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从陈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疑似毒品,从黄某某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30元。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缴获的1小包毒品净重0.04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遂溪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和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犯罪现场照片、赃物照片;

6.被告人黄某某和证人陈某某相互辨认的笔录;

7.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

8.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净重0.04,检见海洛因成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清华

                                    2015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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