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5〕9号
被告人黄**,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58********,哈尼族,文盲,农民,住澜沧县**乡**村**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5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黄**在澜沧县**乡**村**路老寨自家中,以2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个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次日11时许,被告人黄**在自家中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被告人黄**手中查获用灰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一砣,净重1克;从吸毒人员张某某身上查获其与被告人黄**购买的海洛因零包一个,净重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卿
代理检察员:黄源润
2015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起诉书9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