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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黄某某,越南名字:H某某,外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谅山省高禄县**乡(尚未查清其国籍,身份系自报)。2019年12月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经由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l、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受他人指使,在潮州市湘桥区风新街道凤山村一奶茶店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2、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凌晨,在潮州市湘桥区**路**住宿**房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毒人员杨某某将部分毒品免费提供给被告人黄某某吸食。

3、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潮州市湘桥区**路**酒店后一出租屋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毒人员杨某某将部分毒品免费提供给被告人黄某某吸食。

4、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因吸毒人员杨某某联系其要求购买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遂联系上线人员要求购买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在潮州市枫溪区如意路一路口见面,因上线人员没有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交易未果。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共贩卖毒品作案4宗,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4克,其中,未遂作案1宗。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实施第四宗犯罪事实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4月7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三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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