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斌大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89********,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靖州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靖州县**镇**村**厂旁一平房内,将一个约重0.2克的甲基苯丙胺小包卖给周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赃款人民币2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吸毒被民警查获后主动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约重0.2克甲基苯丙胺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吉辉
检察官助理:黄元波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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