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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05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组。2019年6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长沙市岳某某**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给王某某、龙某某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路普惠医院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少许毒品冰毒和麻古给王某某;

2、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路普惠医院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少许毒品冰毒和麻古给王某某;

3、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路普惠医院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少许毒品冰毒和麻古给王某某;

4、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少许毒品冰毒和麻古给龙某某;

5、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叉矶大桥附近的加油站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少许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刘某某;

6、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微信上达成了贩卖4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给王某某的交易,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则将毒品交给龙某某让其帮忙交给王某某,之后龙某某被抓获,并在其身上扣押疑似冰毒0.48克、疑似麻古0.12克。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1月26日

附:

1_、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三册;

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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