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镇**社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溆浦县大江口镇优果超市对面的铁路桥隧道口贩卖给吸毒人员万某某一个毒品海洛因包子,得赃款人民币190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吸毒被传唤至溆浦县公安局,主动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谌洪波
检察官助理:潘娅慧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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