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2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家。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13日、9月28日、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10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11月20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余某某,具体如下:
1、2016年9月22日下午,余某某来到筻口镇*村被告人黄某某家门外,黄某某通过窗户贩卖给余某某50元的毒品海洛因。
2、2016年9月25日下午14时许,余某某来到被告人黄某某家门外,黄某某通过窗户贩卖给余某某50元的毒品海洛因。
3、2016年9月26日下午14时许,余某某来到被告人黄某某家门外,黄某某通过窗户贩卖给余某某50元的毒品海洛因。
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贩卖毒品给余某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从现场查获疑似海洛因2.94克,经毒品鉴定检测出海洛因成分。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医疗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提取、毒品称重、取样、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
2018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因瘫痪现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27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