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住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号**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在武汉市新洲区**医院对面的一巷子里,向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850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若干,并收取毒资人民币24900元。某某某购得上述毒品后亦对外贩卖。2019年7月23日12时许,某某某在其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文昌大道启明里一私房四楼的住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分别向朱某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净重0.38克)及少量甲基苯丙胺(净重0.04克),向叶某、廖某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净重0.38克)及少量甲基苯丙胺(净重0.03克)。交易完成后,民警将某某某和朱某、叶某、廖某查获,并从某某某的住处搜出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7.65克)、甲基苯丙胺若干(净重3.65克)。经称量,前述交易的、搜出的毒品共重32.13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前述送检的取样样本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某某某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上线被告人黄某某,2019年7月23日19时许,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某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黄某某又按往常交易价格、数量及地点,至武汉市新洲区**医院对面的一巷子里,欲以人民币4300元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50颗(净重13.86克)和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2.25克)卖给某某某,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称量,前述欲交易的疑似毒品共重16.11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前述送检的取样样本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户籍信息、转帐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定证书等书证;3.证人某某某、朱某、叶某、廖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对疑似毒品的搜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6.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贩卖,所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82.4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英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