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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16日、2014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于2015年3月25日被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吸毒人员“勇某某”(另案处理)向吴某甲(另案处理)求购毒品,后吴某甲通过苏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上被告人黄某某,并在微信向黄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约定了毒品交易价格及交易地点。随后,吴某甲通过微信将购毒款项人民币650元转给黄某某,后黄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商业**栋**号“××”店将1包毒品贩卖给吴某甲。吴某甲在抠掉部分用于自吸的毒品后,将上述毒品交给了“勇某某”。2020年5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根据他人举报,在“**”店内抓获涉嫌吸毒的吴某甲、苏某某。后吴某甲配合民警,再次联系黄某某求购毒品。两人达成毒品交易约定后,吴某甲将购毒款项人民币700元微信转账给黄某某。5月20日,该所民警在上述店铺内将前来交易毒品的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苏某某、吴某乙、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语音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20923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1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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