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大奶”,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晖晖、肖厚湖,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11月5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管辖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0时45分许,朱某某(外号“狗古”,另案处理)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欲向黄某某购买1000元K粉(氯胺酮),黄某某表示要先问问看有没有货。黄某某随后联系“阿龙”(身份不详),从阿龙处拿到了K粉后即和朱某某约好在赣州市章某某**镇**门口对面公园马路交付货物。朱某某随后就通过微信向黄某某转账1000元。朱某某来到指定地点后,黄某某将两包K粉(约0.7克)给了朱某某。后黄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将收到的1000元货款转给了“阿龙”提供的微信账号。
2020年8月1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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