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84*******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人,住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村**街**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西路**婚纱店内,先后分别容留刘某某、黄某乙、翁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共2次;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黄某乙和翁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丹
2020年1月7日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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