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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系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2020年7月13日12时许,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黄某某购买毒****,后某某乙与农某某一同前往约定地点,双方在靖西市第七小学往下红绿灯路口附近碰面后,黄某某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交给某某乙,某某乙拿到毒品后将100元现金毒资交给黄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当日18时许,黄某某在靖西市火车站附近路段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坐垫内查获4小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以及毒资200元人民币,经当面过称,该毒品可疑物净重0.63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

另查明,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7月12日期间,吸毒人员某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双方在靖西市三牙山附近路段、老乡家园附近二级路等约定地点碰面后,黄某某将事先准备以包装袋封装好的某某乙要购买的数量毒品海洛因交给某某乙,某某乙收到毒品后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双方完成毒品交易共计35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过称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农庆旁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那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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