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3********,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因无钱向万某购买毒品,于是帮助万某送毒品给相应毒品购买人员,从而获取少量毒品吸食。7月18日凌晨3时30分许及次日19时许,万某分别以320元向卜某某出售疑似冰毒,均由黄某某送至钦州市钦南区**路尾给卜某某。7月20日上午,万某以100元向冯某某出售疑似冰毒,由黄某某送至钦州市钦南区**路尾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疑似冰毒0.1克和疑似毒品海洛因0.07克。经物证检验,缴获的毒品物含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