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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3********,壮族,大专文化,住南宁市良庆区**小区**栋**号(户籍地南宁市良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450元价格卖给罗某某(已判决)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并将毒品放置位置发送给罗某某。后罗某某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将该包毒品可疑物卖给韦某某(已判决)并将位置转发给韦某某。韦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五象医院门口附近取到毒品后,去到南宁市兴宁区兴宁路步行街入口处附近,又以人民币800元价格将该包毒品可疑物卖给买毒人员陈某某。两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民警当场从陈某某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49克)。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出MDM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MDMA0.49克;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韦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尚鹏

                                                             2020年10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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