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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宁市武某区**栋在建居民楼一楼墙角处,以500元价格出售约0.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给农某某。同年9月24日,黄某某在武某区**桥附近假日酒店旁,以300元价格出售约0.3克“冰毒”给农某某。同年9月28日,黄某某在武某区**栋**楼旁,以300元价格出售约0.3克“冰毒”给农某某。

2.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宁市武某区**休闲吧对面小巷内,以200元价格出售约0.2克“冰毒”给黄某甲。

3.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宁市武某区****休闲吧对面,以300元价格出售约0.3克“冰毒”给潘某某。同年10月24日,黄某某在武某区**休闲吧对面,以300元价格出售约0.3克“冰毒”给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2016)桂0122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2017)桂012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农某某、黄某甲、潘某某的证言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笔录、黄某某、农某某、黄某甲、潘某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毒品犯罪再犯,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仁

检察官助理:韦嫔妮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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