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62********,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荔湾区**路**号**,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路**巷**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购毒人员张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门口通过手机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对出附近进行交易。双方到达交易地点后,被告人黄某某以600元人民币现金的价钱向张某某售卖了毒品1小包,交易完成离开现场时在**路**号对出巷道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被告人黄某某身上缴获移动电话l台,在张某某手中缴获外面用白色纸巾包着里面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一小包毒品(经检验,净重0.8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物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军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4册,光盘8张。
3.作案工具移动电话1部、毒品甲基苯丙胺0.80克,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件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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