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4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4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大围村一队附近,多次向朱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然后多次在清新区**镇**工业园、 **村委会**村篮球场附近,贩卖毒品给徐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
7. 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以贩养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远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据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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