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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1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微信、电话联系后,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大涌路108号“8夜酒店”附近,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将毒品1包贩卖给购毒人员张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黄某某当场抓获,从其处缴获手机2台,并从购毒人员张某某处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甲基苯丙胺0.25克,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2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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