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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8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花园****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萧县龙城镇嘉鸿花园15幢1单元楼门口,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8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萧县龙城镇嘉鸿花园15幢1单元楼门口,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以15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

3.2019年6、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萧县龙城镇嘉鸿花园15幢1单元楼门口,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以1300元价格卖给禹某某(另案处理)。

4.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萧县龙城镇嘉鸿花园15幢1单元楼门口,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以1500元价格卖给禹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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