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萧县龙城镇嘉鸿花园15幢1单元楼门口,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8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萧县龙城镇嘉鸿花园15幢1单元楼门口,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以15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
3.2019年6、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萧县龙城镇嘉鸿花园15幢1单元楼门口,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以1300元价格卖给禹某某(另案处理)。
4.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萧县龙城镇嘉鸿花园15幢1单元楼门口,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以1500元价格卖给禹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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