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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捕前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勐朗镇**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2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某从一个微信名叫“爱玩人寻找真爱”的不知名男子处多次购买毒品冰毒片剂后供自己吸食和贩卖,其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等方式先后多次以50元3颗、100元6颗不等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片剂给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等吸毒人员。

2020年8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吸毒人员杨某甲打电话联系好贩卖100元人民币价值的冰毒片剂。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杨某甲前往澜沧县勐朗镇**路北**店门口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黄某某所穿的牛仔裤左、右裤包内查获用塑料吸管包装的冰毒片剂四管共计净重18.6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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