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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200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户籍地珙县********号,现住珙县********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5月30日、7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4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约0.7克。

2020年7月25日,吸毒人员文某某向吴某某(另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因吴某某无毒品,遂向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购买,后黄某某在吴某某家向文某某出售100元约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19日22时许,民警在黄某某家楼下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3包毒品疑似物。经送检,检出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  蓉

检察官助理  林冬梅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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