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御汤泉对面,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0.5克冰毒。
2、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北方晨报北侧汽修厂门前,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0.5克冰毒。
3、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北方晨报北侧汽修厂门前,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0.5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尿样毒品检测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
2.证人赵某某、许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欣
检察官助理:王禹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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