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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街道***村***号*栋***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9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视频与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表示欲购买100元毒品。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雷州市龙门镇谷仓路口往鸡母坡方向公路处交易,并让陈某某先微信转账支付毒资100元。时至当天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来到那尾村路段处与陈某某相遇,双方确认身份后,被告人黄某某将一小包毒品交给陈某某。交易完毕后,民警将黄某某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毒品一小包、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经称量,涉案毒品净重0.09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一小包、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等;2. 书证: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称量笔录、违法犯罪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且贩卖毒品净重0.09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具有犯罪前科。但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锟

检察官助理:邓木静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扣押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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