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黄琦,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9********,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琦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琦在遂宁市船山区****交界处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0.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肖某某;
2、2020年5月30日19时左右,被告人黄琦在遂宁市船山区****附近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肖某某;
3、2020年3月5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黄琦在遂宁市船山区******交界处的红绿灯附近以300元价格向雷某某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
4、2020年4月12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琦在遂宁市船山区******交界处的红绿灯附近以300元价格向雷某某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
5、2020年5月10日18时30分左右和5月30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琦分两次在遂宁市船山区******交界处的红绿灯附近每次以200元价格共向雷某某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6月1日,办案民警从被告人黄琦身上和其租住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宁市******************的家中查获11.39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琦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他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宾
检察官助理:王忠雨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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