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65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号,住宁德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4月30日、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宁德市**小区**号楼附近马路边,先后贩卖0.3克、0.4克、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周某某,共计得款人民币1600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供认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计1.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天佺
检察员: 钟 锋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86039****。
2.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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