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4年****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4********,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区,住汉中市******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3日被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上午7时许,康县籍吸毒人员赵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某让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给黄某某转账1600元。黄某某通过他人(微信昵称“惟吾德馨”)微信提现1300元,从他人处购买了1包毒品,黄某某将购得的毒品带回家中自己注射了一次,将剩余毒品藏匿于另行购买的一袋鸽子饲料中,将饲料交于赵某某联系的到康县的私家车(甘K*****)上。当日18时许,赵某某从康县城关镇东街农贸市场门口从该私家车上取毒品时,被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鸽子饲料内搜出用白色透明自封袋装的灰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包。经计量,查获的白色透明自封袋内装的灰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净重为1.5934克,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白色透明自封袋内装的灰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