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祁东县,住祁东县**镇**村**组。2020年1月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吸毒人员刘某某花费200元从被告人黄某某处购买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用于吸食。
2020年5月7日,吸毒人员刘某某花费180元从被告人黄某某处购买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吸食。
2020年5月11日,公安民警从黄某某家床头柜抽屉查出毒品疑似物0.848克。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艺
检察官助理:段玉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_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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