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武汉市汉阳区**街**号**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9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0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原长途汽车客运站后门附近,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将塑料管包装的灰白色粉末1包的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称量,净重0.04克。同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而后逃跑。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肖家湾井岗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监视居住,而后逃跑,同年11月12日在武汉市汉阳区**都**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毒资的照片;2.扣押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康某某、黄某甲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抓获、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红丽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5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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