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村**号,现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座**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1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和平大道杨园公交车站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将麻果6颗、冰毒1袋(已吸食)卖给方某某。当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在上述地点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4颗红色片剂卖给方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上述毒品及收取毒资的手机。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38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手机转账记录及通话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以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证人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6.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7.辨认笔录;8.称量、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 雪
检察官助理 刘子秋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