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原四川省资阳市,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文林环南路89号与举报人胡*(温州鹿城区人)通过“telegram ”聊天软件联系,约定以15.4莱特币(价值人民币4538元)的价格购买20克大麻叶、10颗大麻种子。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按事先约定在江苏省江阴市通过圆通快递将二小包大麻叶寄到本区南汇街道东龙路华瑞园西区6幢保安室给胡*(分别重4.55克、5.26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同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将剩余10克大麻叶分二小包(分别重5.05克、4.93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10颗大麻种子(重0.19克,未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以同样的方式寄给胡*。
2020年5月7日,民警在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文林环南路89号高登服饰厂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在其居住的高登服饰厂宿舍三楼303室查获盒装大麻一盒以及真空包装大麻三包(上述大麻合计重96.95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毒品上缴清单、毒品照片、快递照片;2.书证:人员详细信息、火币网充值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胡*、廖子荣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6.提取、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毒品称量视频、监控视频;8.电子数据:电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大麻叶116.7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虎
检察官助理:徐若熙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肆份;
4.光盘拾贰个;
5.补充材料叁份共叁页;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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