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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港澳通行证件号码Y3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3时许,举报人张某在本市景田派出所辖区与中国香港籍的被告人黄某某徼信联系购买止咳水,二人谈好黄某某卖给张某10瓶止咳水,每瓶的价格为人民币250元,另外加700元的好处费。谈好条件后,被告人黄某某就在香港旺角的某药房以每瓶95港元的价格购买了七瓶某某牌的止咳水,为了逃避过关的检查,被告人黄某某在香港将七瓶止咳水装在一个空的塑料瓶内,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又从中喝了小部分止咳水。

次日中午14时许,双方在约好的本市福田区福田口岸附近的某某西侧广场见面,被告人黄某某告知张某塑料瓶内仅有七瓶止咳水的份量,随后,举报人张某将购买七瓶止咳水的人民币1750元及700元好处费给了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则将用水瓶装的止咳水交给了举报人。双方交易完后,伏击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当场抓获,并缴获其收到的毒资人民币2450元,止咳水则由举报人张某交予公安机关处理。

 经称量,被告人黄某某贩卖的止咳水共640毫升802.7克,经检测,涉案止咳水中检出可待因成分。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9日执行刑事拘留,送本市福田区看守所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民警亲笔书写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前科判决材料: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结论:经鉴定,从1号检材中检出可待因成分;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毒品止咳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幼珍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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