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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吸毒人员,为筹毒资以贩养吸。2020年6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贵港市**区**镇**村桥头处以1000元的价格向一个绰号叫“老批四”的男子(在逃)购得毒品海洛因1克后,留下0.3克供自己吸食,其余0.7克在冲加了底粉后分成10小包,拟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待贩卖,先后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吸毒人员杨某某微信约定后,在桂平市**镇**中学背后的路边以100元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给杨某某。

2.2020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吸毒人员杨某某电话约定后,又在桂平市**镇**中学后背的路边以100元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给杨某某。

3.2020年7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吸毒人员杨某某电话约定后,在桂平市**镇加油站对面的路边贩卖毒品给杨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从黄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两小包(每小包净重均为0.11克,共0.22克)。经依法送检鉴定,从所送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三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黎天旺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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