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平阳县,住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吸毒,于2014年11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吸毒,于2018年3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病转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6月12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20日、2018年9月6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3月20日分别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病转社区戒毒三年。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文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21日至8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黄某某在平阳县水头镇凤尾北路一家香火店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周某甲、吴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平阳县水头镇凤尾北路一家香火店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周某甲、赵某某、吴某某、周某乙贩卖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在平阳县**镇**家园**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截图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吴某某、周某乙、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525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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