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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路**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段**号“**公馆”**房间以400元价格贩卖冰毒一小袋(净重0.17克)给罗某某时被当场抓获,现场从黄某某身上查获其用于联络和收取毒资的黑色oppo手机一部,从罗某某身上查获购买的毒品一小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燕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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