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上下九,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镇**村**队**号, 曾因犯开赌赌场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被廉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时许,特情人员钟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约定在廉江市**村内的三叉路口进行交易。被告人黄某某依约带着毒品“K粉”窜到约定地点与钟某某进行交易,被告人黄某某将毒品交给钟某某,并收取了500元的人民币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被告人黄某某贩卖的毒品净重0.87克。经鉴定,可疑毒品检见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机关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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