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黄某某,人称“阿*”或“阿*”,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每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贩毒人员赵某某(另案处理)手上购买毒品“K粉”然后加价卖给他人牟利。其中,2018年9月24日凌晨,吸毒人员许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黄某某在靖西市“上上酒吧”门外将毒品1克毒品“K粉”拿给许某某,后许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给给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600元,被告人黄某某获利100元。
2018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查获许某某,经检测,许某某人体尿样检测结果为氯胺酮检测呈阳性。2018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在靖西市化峒镇维新村苗屯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毒资转账记录及照片、尿检材料等书证、物证;
2.证人赵某某、许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加价销售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童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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