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昭平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30日交办本院受理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李某某为帮吴某某、卢某某等人购买毒品而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黄某某随后在昭平县**镇**村(与梧州市藤县**乡交界)分别以2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毒品给李某某五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笔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谢秋香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517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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