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街**号,住蒙山县**镇**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8月20日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蒙山县蒙山镇城西村龙塘二组4号蒙某某家中以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蒙某某(另案处理)。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黄某甲时,在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青汉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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