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帮助他人携带毒品到横县百合镇武留村委文水村路口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时被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现场地面缴获黄某某掉落的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15克),从谢某某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100元、手机一部。经检验,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黄某某因吸毒先后被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直至2019年7月3日被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现金人民币;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祖集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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