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临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桂林市临桂区**镇**街**号,住桂林市临桂区**镇**街**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临桂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临桂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局与****营业厅间的巷子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毒品(净重0.52克)给郑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黄某某居住的出租屋内搜出18小袋白色晶体(共净重5.64克)。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对从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现场及其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进行毒品定性分析鉴定,鉴定结果为从所送检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秦龙
2019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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