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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于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105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街**号**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6时许,吸毒人员黄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甲向其求购毒品海洛因,黄某甲答应并让黄某乙转钱,黄某乙扫描黄某甲短信发送的微信二维码付款100元(人民币,下同)后,来到南宁市江南区**街黄某甲家楼下,黄某甲从楼上丢下一小包用烟盒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给黄某乙,公安机关当场将黄某乙抓获,并扣押了涉案毒品可疑物(净重0.15克)及包装盒,经鉴定,涉案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毒品烟盒内包装检出黄某甲DNA。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6日在南宁市江南区菠萝岭中五街附近将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微信转账截图、手机短信照片、手机号码开户信息、通话记录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书、DNA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5.辨认笔录;

6.控制下交易现场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林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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