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3日、1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北江一路中伦东海岸“美宜佳”便利店门口、北江一路“好再来美食”店铺,先后三次共将1.2克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共收取毒资人民币890元。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幸福世家”后门准备将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其身上起获重0.42克的毒品氯胺酮一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检出氯胺酮成分的白色晶体物质一包;2.书证: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8.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判决后合并执行前、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洁明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