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购毒人员高某某商议妥当后,于当日19时45分许,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路92-2号附近,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高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交易完毕后,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在其身上起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及手机一部,并当场收到高某某持有的毒品一小包。经称重,上述毒品一小包,净重0.1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桂京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手机一台、毒品一小包等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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