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2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无业,现住东莞市**镇**村**巷**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村**号)。2018年3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于2018年3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贩卖毒品于2018年4月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2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6日11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购买200元海洛因,双方约定在东莞市某某镇某某商场附近交易。随后黄某某在其出租屋内用电子称称量了0.4克海洛因并包装好,赶到约定地点某某镇某某商场后门旁小巷将海洛因贩卖给陈某某,收取了200元毒资。2019年3月6日1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陈某某,在陈某某的配合下,于2019年3月6日15时许将黄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疑似毒品一包(重量0.45克,检验出海洛因成分)、手机1部、毒资200元。后又在黄某某的出租屋内缴获电子称3台、疑似毒品9包(经鉴定,其中8包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共净重14.3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15.1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本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红川医院)。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