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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81********,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淄博市人,住淄博市周村区**路街道**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在律师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2月9日一次退回青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在淄博市临淄区**路缁建第九生活区门口,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曹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向冷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转账记录、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冷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天翼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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