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93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单元****号,无业。2019年5月30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6日因吸毒被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同年11月15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经检察长批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底的一天中午,吸毒人员郑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黄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400元,后黄某某联系上家购买了600元人民币的两包冰毒。黄某某拿到冰毒后,将其中一包冰毒(约0.3克)藏匿在广元市利州区**路**酒店对面**楼下花台草丛中,并发送藏毒地点视频给郑某某由其自行拿取。

2.2019年9月3日晚19时左右,吕某某通过吸毒人员郑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40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黄某某400元人民币毒资,黄某某又联系上家购买冰毒。在黄某某拿到冰毒后,将购买的冰毒取出一半用于自己吸食,并准备将另一半卖给郑某某的朋友吕某某。当晚23时左右,黄某某和吕某某约定在广元市利州区**路**幼儿园外面公交车站进行交易,黄某某到达现场后将另一半包好的冰毒交到吕某某手上后民警当场抓获吕某某,被告人黄某某逃离现场。民警现场从吕某某处查获黄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0.27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吸毒的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静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听资料1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