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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7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2019年8月18日因吸毒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4月9日因吸毒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9月4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同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合肥市新站区朗香书院小区东门附近,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5克,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黄某某转账毒资1200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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